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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2號

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告
易國龍

易淑真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國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8,318元(包含本金134,18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息、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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