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7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哲律師
- 被告
- 易國龍
易淑真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國龍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8,318元(包含本金134,184元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息、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