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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補字第2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高綺霙
被告
黃楷皓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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