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補字第97號
- 原告
- 陳林美秀
- 原告
- 鎮南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月昭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鶴儀律師
- 被告
- 楊正大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