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戴玥曦
- 被告
- 李豐榮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沙補字第127號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沙鹿簡易庭115年度沙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