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 原告
- 乙○○即賜維特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志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四二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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