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 原告
-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仁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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