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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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