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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調字第二九О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調字第二九О號

原告
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雄

右列原告與被告穗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穗慶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童建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俾利送達,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台中縣龍井鄉○○村○○路一五五號」送達調解期日通知書,經郵務機關以「受送達人已遷移他處」退回,故原告應再查明並陳報被告穗慶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童建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俾利送達,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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