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О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О二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永秀實業有限公司

        丁○○

        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永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