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一號
- 原告
- 龍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清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玖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