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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 原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九百一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 千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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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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