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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邱清吉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萬三千九百一十五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

千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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