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 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