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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九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翰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

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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