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乙○○即辰偉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