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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修車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游文科

  • 原告
    乙○○即辰偉企業社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原   告 乙○○即辰偉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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