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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給付修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四二О號

原告
乙○○即辰偉企業社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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