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九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九三二號
- 原告
- 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桐
- 訴訟代理人
- 巫霈珊
- 訴訟代理人
- 黃栩琝
- 被告
- 穗慶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建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