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