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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郭妙俐
  •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 原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小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右原告與被告力安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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