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О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六О二號
- 原告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永秀實業有限公司
丁○○
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永秀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