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
御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

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