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御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山
右原告與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
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