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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龍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清

右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玖佰柒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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