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郎即榮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 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