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郎即榮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右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郎即榮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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