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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游文科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郎即榮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 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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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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