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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甲○○

右列原告與被告黃敏郎即榮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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