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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游文科

  • 當事人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號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右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仟肆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 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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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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