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補字第五號 原 告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隆 右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仟肆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而 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