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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八一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八一號

原告
臺灣創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育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育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雖設於臺中縣大甲鎮○○○路六之一一號,惟兩造間關於系爭事件,定有「自行車@車架設計契約」(以下稱系爭契約),此有系爭契約影本一件在卷可據,而系爭契約第十四條約定:「合意管轄: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已選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梁 堯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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