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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七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宗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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