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旺的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暐翔
右原告與被告通昱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