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42號
- 原告
- 忠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