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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七一號

履行合約書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七一號

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宗

右原告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二人間履行合約書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梁 堯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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