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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小字第761號

返還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小字第761號

原告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返還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檢附被告公寓大廈管理組資核備證明、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陳可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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