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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三九號

原告
義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睿承

右原告義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梁 堯 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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