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56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