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5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58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通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的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此費用上訴人僅繳納壹仟柒佰柒拾元之部分裁判費,尚有捌佰捌拾伍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