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梁堯銘
- 當事人甲○○即勇信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673號上 訴 人 甲○○即勇信工程行 巷22之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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