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41號原 告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整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