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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補字第242號

原告
忠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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