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 拾貳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捌佰捌拾 柒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一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