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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許文碩
  •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 原告
    甲○○
  • 被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 拾貳萬伍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肆萬壹仟捌佰捌拾 柒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一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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