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岱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貞 一、原告岱竝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四萬零九百四十五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六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一千六百五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 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 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 本俟開庭時提出)。 ㈢、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