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七一號
- 原告
- 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朝宗
右原告紫雲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二人間履行合約書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