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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原告
海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2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0元。

⑵、提出被告丙○○戶籍謄本、被告「達信貨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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