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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梁堯銘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34號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⑵、提出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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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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