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