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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陳可薇

  • 上訴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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