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2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勝裕即勝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