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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95號

上訴人
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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