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595號上 訴 人 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田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