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梁堯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717號

原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梁堯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