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沙簡字第717號
- 原告
-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香飲食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爰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