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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7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735號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漢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訴外人健庭工業有限公司委託運送系爭貨物之運送契約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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