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84號原 告 海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225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0元。 ⑵、提出被告丙○○戶籍謄本、被告「達信貨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