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崧皓金屬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寶金屬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