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補字第34號原 告 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 ⑵、提出被告「大邦交通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