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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3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34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詮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8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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