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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2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229號

原告
鉅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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