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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林純如

  • 當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61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四十萬七千四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三萬四千七百五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九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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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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