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沙小字第1410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