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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小字第149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小字第1493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松林綠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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