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8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喜雅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桀廣告有限公司間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肆佰捌拾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