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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403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許文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403號

原告
高品上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鎮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債務人即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元,此裁定已於96年5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許文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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